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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平广记

作者:宋·李昉等编著   发表时间:2025-05-06 10: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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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第三百二十九 鬼十四

王 湛


  王湛判冥事,初叔玄式,任荆州富阳令,取部内人吴实钱一百贯。后诬以他事,决杀之以灭口。式带别优,并有上下考,五选不得官。

  以问,谌白为叔检之。经宿曰:“叔前任富阳令日,合有负心事。其案见在,冥司判云 :‘杀人之罪,身后科罚。取钱一百贯, 当折四年禄。’”叔曰:“诚有此事,吾之罪也。”(出《朝野佥载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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