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第一百八 报应七(金刚经)
王 翰
唐大和五年,汉州什邡县百姓王翰,常在市日逐小利。忽暴卒,经三日却活,云 :冥中有十六人同被追,十五人散配他处,翰独至一司。见一青衫少年,称是己侄,为冥官厅子,遂引见推典。又云是己兄,貌皆不类。其兄语云 :“有冤牛一头,诉尔烧畬,枉烧杀之,又曾卖竹与杀狗人作箜篌,杀狗二头,狗亦诉尔。尔今名未注死籍,尤可以免,为作功德 。”翰欲为设斋,及写《法华经》、《金光明经》,皆曰 :“不可 ”。乃请曰 :“持金刚经七遍与之 ”。其兄喜曰:“足矣 。”及活,遂舍业出家 。(出《酉阳杂俎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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