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第九十一 异僧五
法 琳
唐武德中,终南山宣律师修持戒律,感天人韦将军等十二人自天而降,旁加卫护。内有南天王子张垍,常侍于律师。时法琳道人饮酒食肉,不择交游,至有妻子。律师在城内,法琳过之,律师不礼焉。天王子谓律师曰 :“自以为何如人?”律师曰 :“吾颇圣也。”王子曰:“师未圣,四果人耳,法琳道人即是圣人 。”律师曰:“彼破戒如此,安得为圣?”王子曰:“彼菩萨地位,非师所知。然彼更来,师其善待之 。”律师乃改观。后法琳醉,猝造律师,直坐其床,吐于床下,臭秽虽甚,律师不敢嫌之。因以手攫造功德钱,纳之袖中径去,便将沽酒市肉。钱尽复取,律师见即与之。后唐高祖纳道士言,将灭佛法。法琳与诸道士竞论,道士惭服。又犯高祖龙颜,固争佛法。佛法得全,琳之力也。佛经护法菩萨,其琳之谓乎。(出《感通记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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