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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笈七签第二部

作者:宋·张君房   发表时间:2024-12-28 21: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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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四十说戒部三

金书仙志戒


  夫学仙之人,勿北向便曲,仰视三光。勿北向理发,解脱衣裳。勿北向唾骂,犯破毁王。破谓岁下辰也,王谓王炁之所 在也。勿怒见日月星辰,勿以八节日行威刑,勿以月朔日怒恚, 勿以三月三日食百草心,勿以四月八日杀草伐树,勿以五月五 日见血物,勿以六月六日起土,勿以七月七日思存恶事,勿以 八月四日市履屐附足之物,勿以九月九日起床席,勿以十月五 日罚责人也,勿以十一月十一日不沐浴,勿以十二月三日不斋 烧香念仙也。诸如此忌,天人大禁,三官告察,以是为重罪矣。 或令人三魂七魄流竞,或胎神所憎,三官受恶之时也。是以恶 梦交于丹心,妖魅乘其朱阙,精液触犯神真,烦恼流变多禁, 莫识其术。子能奉修,则为仙才,不奉天禁,则为伤败。

  受法之身,不入产妇之户及不见尸者,谓异处断隔于来往,则乃朝礼无废,不拘日数之限。若家无隔异者,四十五日外, 方得朝礼。

  《正一法文》下卷云:协道信邪,此为不专,中心怀贰,愚迷犹豫,是为叛道。乖逆师尊,法应夺算。

  《太上黄素四十四方经》云:凡修太一之事及行上法存神之道,慎不可见尸及血秽之物。见一尸则一年不得行事,又却 倾一年之功。然此帝一之科常,却罚于既往,又进塞于将来。 若一年三见尸者,则罚功断事各三年也。若过见二十四尸者, 皆不得复行太一,以求仙也。

  凡修受上法及雌一太一之事者,兆身中三魂五神之炁,常熏于巾服之中;七魄九灵馀精,常栖于履屐之下。是以道士学 长生不死,不得杂席而寝;故衣褐之服,不借非已之炁,履屐 之物,常恶土秽之粪,亦不故使杂人犯触,以惊三魂。

  凡道士吐纳和炁,存神服霞,修求长生之事,慎不可食五荤之菜,及为酒色之病败也。是故古之神人云:五荤为伐藏之 斧斤,酒色为丧身之棺廓。夫能断斧斤之所伤,塞棺廓之死宅 者,然后可以陟长生之途径,渐神仙之蹊路乎!

  凡存修太一之事,欲有所礼愿,慎不可叩头。叩头者,则倾九天,动千真,神官回覆,泥丸倒悬,天帝号于上府,太一 泣于中田。数如此者,则存念无益,三真弃宫,七神漂散,玄 宅纳凶,是为太一五神之至忌也。故古之真人,但心存叩头, 运精感而行事,不因颊颡以祈灵也。

  凡修行太一之事,真人之道,不得有所礼拜。礼拜亦帝君、五神之所忌也。若有所精思行礼愿之时,但心拜而已,不形屈 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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