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八 治安药石 器用小节
弓箭制
──箭镞五:石莲头,凿子头,乔麦棱,寸金凿子,破甲。
已上惟寸金凿子、破甲锥易入甲,最妙。
──箭翎六:皂雕,白鹇,野雉,鸿鹄,鹅鹳,雁鹜。
已上惟雉、鹇、雕翎三色最妙,然雕、鹇艰得,不若皆用翎。
──箭五:脑节,巴翎,腰间,通,天注。
已上惟通、天注最妙。
──箭三:山茧、采漆,桐油。
──粘翎三:漆,胶,兼胶走丝。
──镞重不得过三钱,箭重不得过十钱。
臣闻矢不破坚,与无矢同;矢不破甲,反资敌用。造矢不无法,尚矣。近日所制箭镞太重,箭太粗,胶易解散,翎脱落。其故何邪?盖古人之制箭,欲其去之劲直也,故翎之曰鹅、曰鹳、曰鸿、曰鹄,所用不拘于一名;欲其去之锋利,故镞之以金,曰石莲、曰凿子、曰乔麦棱、曰破甲锥,所不拘于一样。有脑节、巴翎、腰间之辨,有山茧、采、桐油、柿漆之别。然考其已验之迹,翎则雕、鹇、野雉为捷,镞则寸金凿、破甲锥为最锐,则通去直而易中,漆易成而省费。余皆徒事观美,不堪实用。虏中军器,上皆元监造官姓名、年月,遇有损害、有误使用,即将元监造官依法施行,断不轻恕。所以虏酋器具一一如法。而吾军制作司一切不问,则欲速成,可以逃责,备数足矣。此所以类皆简灭裂,而不中用也。况镞重则弓软,而去地不远;箭重则硬,而中甲不入。旧法箭头重过三钱,则箭去衣过百步;箭重过十钱,则弓力当用一硕。是谓弓箭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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