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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史

作者:   发表时间:2025-04-05 07: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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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第三十一 食货五

区田之法


  见嵇康《养生论》,自是历代未有天下通用如赵过一亩三甽之法者。章宗明昌三年三月,宰执尝论其法于上前,上曰:“卿等所言甚嘉,但恐农民不达此法。如其可行,当遍谕之。”四年夏四月,上与宰执复言其法,久之,参知政事胥持国曰:“今日方之大定间,户口既多,费用亦厚。若区种之法行,良多利益。”上曰:“此法自古有之,若其可行,则何为不行也?”持国曰:“所以不行者,盖民未见其利。今已令试种于城南之地,乃委官往监督之。若使民见收成之利,当不率行者自效矣。”参知政事夹谷衡以为:“若有其利,古已行矣。且用功多而所种少,复恐废垅亩之田功也。”上曰:“姑试行之。”六月,上问参知政事胥持国曰:“区种事如何?”对曰:“六七月之交,方可见矣。”“河东及代州田种今岁佳否?”曰:“比常年颇登。”是日,命近侍二人驰驿巡视京畿禾稼。五年正月,敕谕农民使区种,先是,陈言人武陟高翌上区种法,且请验人丁地土多少,定数令种。上令尚书省议既定,遂敕令农田百亩以上,如濒河易得水之地,须区种三十余亩,多种者听。无水之地则从民便。仍委各千户谋克县官依法劝率。

  承安元年四月,初行区种法,男年十五以上、六十以下有土田者丁种一亩,丁多者五亩止。二年二月,九路提刑马百禄奏:“圣训农民有地一顷者区种一亩,五亩即止。臣以为地肥瘠不同,乞不限亩数。”制可。

  泰和四年九月,尚书省奏:“近奉旨讲议区田,臣等谓此法本欲利民,或以天旱乃始用之,仓卒施功未必有益也。且五方地肥瘠不同,使皆可以区种,农民见有利自当勉效之。不然,督责虽严,亦徒劳耳。”敕遂令所在长官及按察司随宜劝谕,亦竟不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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