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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史

作者:   发表时间:2025-04-04 19: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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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第三十 食货四

金银之税


  大定三年,制金银坑冶许民开采,二十分取一为税。泰和四年,言事者以金银百分中取一,诸物取三,今物价视旧为高,除金银则额所不能尽该,自余金银可并添一分。诏从之。七年三月,户部尚书高汝砺言:“旧制,小商贸易诸物收钱四分,而金银乃重细之物,多出富有之家,复止三分,是为不伦,亦乞一例收之。”省臣议以为如此恐多匿隐。遂止从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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